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已揭露但未申報領取政府之拆遷補償費可補稅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免罰
要旨
二5已揭露但未申報領取政府之拆遷補償費可補稅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免罰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領取政府發給之拆遷補償費,未依本部84年8月16日台財稅第841641639號函規定申報課稅,其已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帳載結算金額欄內註明揭露上述所得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惟該營利事業既未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該補償費部分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自行繳納,該項短繳之稅款,應依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一併徵收。(財政部92/05/06台財稅字第092045301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5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獎 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