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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6優利存款應收之利息未列帳申報應依法處罰

會議日期 58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二6優利存款應收之利息未列帳申報應依法處罰

函釋全文

甲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既屬公司組織,其會計基礎當係採用權責發生制,其優利存款當年度應收之利息,未按行為時查核準則第27條之規定,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列帳,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處理。(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8/11/11財稅一第9850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獎 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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