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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6優利存款應收之利息未列帳申報應依法處罰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58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二6優利存款應收之利息未列帳申報應依法處罰

函釋全文

甲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既屬公司組織,其會計基礎當係採用權責發生制,其優利存款當年度應收之利息,未按行為時查核準則第27條之規定,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列帳,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處理。(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8/11/11財稅一第9850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獎 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6優利存款應收之利息未列帳申報應依法處罰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58 年 11 月 11 日發布,要旨:二6優利存款應收之利息未列帳申報應依法處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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