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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9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後發現虛列進貨成本應否處罰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二9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後發現虛列進貨成本應否處罰釋疑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後,嗣後如發現有虛列進貨成本情事,如與原核定所得額比較尚無短漏所得額,應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例示如次:某營利事業當年度結算申報自行申報收入1千萬元,成本6百萬元,費用3百萬元,所得額為1百萬元,經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為240萬元(成本為510萬元,費用為250萬元)。如嗣後發現虛列成本1百萬元,將該項虛列成本剔除後,原申報之所得額為2百萬元,與原核定之所得額240萬元比較,尚無短漏所得額。但如虛列成本2百萬元,則將該項虛列成本剔除後,原申報所得額為3百萬元,與原核定所得額240萬元比較,其超過原核定所得額部分60萬元,應視為匿報所得額,依查核準則第112條規定計算其漏稅額,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處罰。(財政部66/07/05台財稅第3433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獎 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9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後發現虛列進貨成本應否處罰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66 年 07 月 05 日發布,要旨:二9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後發現虛列進貨成本應否處罰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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