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9無進貨而使用虛設行號或偽造變造發票虛增成本者應補稅處罰
要旨
二29無進貨而使用虛設行號或偽造變造發票虛增成本者應補稅處罰
函釋全文
稽徵機關查獲營利事業使用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或偽造、變造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或退還)營業稅者,除逃漏營業稅部分之漏稅罰、行為罰或刑事罰,應依刑法、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辦理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經查無進貨事實而係虛增成本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辦理。(2)經查有進貨事實者,應依所得稅法第27條規定: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以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論處。其知情者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或第43條規定辦理。(5)其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7條第3款及第5款之規定辦理。(6)不得享受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待遇。(7)營利事業若有進貨事實主張不知情者,應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如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免依前項(5)、(6)之規定辦理。(財政部76/05/28台財稅第762174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9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獎 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