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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2免辦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自行申報經查獲短漏報者補稅免罰
要旨
二32免辦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自行申報經查獲短漏報者補稅免罰
函釋全文
依規定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其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收入且不符本部83年6月1日台財稅第831595361號函規定「…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有關短漏報情節輕微標準者,核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不合,應依法核定課稅,惟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財政部84/03/15台財稅第84160990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2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獎 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