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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2免辦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自行申報經查獲短漏報者補稅免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二32免辦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自行申報經查獲短漏報者補稅免罰

函釋全文

依規定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其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收入且不符本部83年6月1日台財稅第831595361號函規定「…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有關短漏報情節輕微標準者,核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不合,應依法核定課稅,惟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財政部84/03/15台財稅第84160990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2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獎 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32免辦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自行申報經查獲短漏報者補稅免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3 月 1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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