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4逾期自動補報補繳案件嗣經發現有短漏報情事仍應依法處罰
要旨
二34逾期自動補報補繳案件嗣經發現有短漏報情事仍應依法處罰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逾期辦理結算申報,如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得稅之案件,嗣經調查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應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情事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財政部91/01/23台財稅字第090045736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4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獎 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