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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4逾期自動補報補繳案件嗣經發現有短漏報情事仍應依法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1 月 23 日

要旨

二34逾期自動補報補繳案件嗣經發現有短漏報情事仍應依法處罰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逾期辦理結算申報,如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得稅之案件,嗣經調查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應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情事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財政部91/01/23台財稅字第090045736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4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獎 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34逾期自動補報補繳案件嗣經發現有短漏報情事仍應依法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1 月 2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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