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6營利事業未辦理決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法核定者無短漏報處罰適用
要旨
二36營利事業未辦理決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法核定者無短漏報處罰適用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期限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處罰之規定。但嗣後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不在此限。(財政部99/07/09台財稅字第099002206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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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6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獎 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