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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6營利事業未辦理決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法核定者無短漏報處罰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二36營利事業未辦理決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法核定者無短漏報處罰適用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期限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處罰之規定。但嗣後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不在此限。(財政部99/07/09台財稅字第099002206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6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獎 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36營利事業未辦理決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法核定者無短漏報處罰適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