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加計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之金額得否免罰釋疑
要旨
2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加計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之金額得否免罰釋疑
函釋全文
○○公司9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加計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7款(編者註:現行第5款)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之金額,倘在調查前已合併於99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並繳納該部分之稅款,可參照財政部83年3月7日台財稅第830050221號函(編者註:參閱稅捐稽徵法令彙編)辦理,僅需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尚不發生更正申報之問題。(財政部賦稅署103/10/03臺稅所得字第103040248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