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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商會和解成立後發生之稅捐不受和解拘束仍應依法繳納
要旨
4商會和解成立後發生之稅捐不受和解拘束仍應依法繳納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經向當地商會請求和解成立後所發生之稅捐,應不受和解拘束,仍應依法繳納;其於催繳後仍拒予繳納者,得依法移請強制執行。(財政部65/07/06台財稅第344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