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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商會和解成立後發生之稅捐不受和解拘束仍應依法繳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5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4商會和解成立後發生之稅捐不受和解拘束仍應依法繳納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經向當地商會請求和解成立後所發生之稅捐,應不受和解拘束,仍應依法繳納;其於催繳後仍拒予繳納者,得依法移請強制執行。(財政部65/07/06台財稅第344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商會和解成立後發生之稅捐不受和解拘束仍應依法繳納由財政部於民國 65 年 07 月 06 日發布,要旨:4商會和解成立後發生之稅捐不受和解拘束仍應依法繳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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