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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納稅義務人已申報繳納者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但仍應處罰
要旨
2納稅義務人已申報繳納者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但仍應處罰
函釋全文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不依法扣繳稅款,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惟仍應依法送罰。(財政部65/09/18台財稅第3631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