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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納稅義務人已申報繳納者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但仍應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5 年 09 月 18 日

要旨

2納稅義務人已申報繳納者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但仍應處罰

函釋全文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不依法扣繳稅款,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惟仍應依法送罰。(財政部65/09/18台財稅第3631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2納稅義務人已申報繳納者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但仍應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65 年 09 月 18 日發布,要旨:2納稅義務人已申報繳納者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但仍應處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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