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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扣繳義務人未依限補繳補報其裁罰倍數及期間之計算
要旨
扣繳義務人未依限補繳補報其裁罰倍數及期間之計算
函釋全文
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經通知限期責令補繳並補報,惟扣繳義務人未補繳亦未補報而提起行政救濟之案件,應以扣繳義務人是否依責令期限補繳並補報,為按同法第114條第1款裁罰1倍或3倍(編者註:現為1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之依據。至於裁罰期間之起算,應以該項扣繳稅款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應向國庫繳清日之次日起算。(財政部87/09/10台財稅第87196312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