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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本法第114條之2第1項「限期內」之定義

會議日期 104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2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本法第114條之2第1項「限期內」之定義

函釋全文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所稱「限期內」,指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規定責令營利事業補繳超額分配稅額所定之期限,尚不包含行政救濟過程中或確定後經稽徵機關核准延展之繳納期限,始符合條文規定意旨,俾即時徵起營利事業因超額分配造成之國庫稅收損失,避免影響國庫資金調度。(財政部賦稅署104/08/13臺稅所得字第104040106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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