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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公司檢查人尚不得查閱課稅資料
要旨
2公司檢查人尚不得查閱課稅資料
函釋全文
主旨:甲會計師核非所得稅法第119條第2項所稱「有關人員」,所請抄錄甲公司課稅資料,於法不合,應予不准。說明:二、依據公司法第245條規定,檢查人僅得檢查甲公司帳冊及財產情形,尚不得依所得稅法第119條規定,向稽徵機關查閱課稅資料。(財政部62/07/10台財稅第3515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