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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違章漏稅舉發人密告方式及給獎條件之核示

會議日期 42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1違章漏稅舉發人密告方式及給獎條件之核示

函釋全文

甲、無記名或化名告密,原則上告密人應填具真實姓名,經辦機關對告密人姓名並負有保密義務,如未填具真實姓名於獲案後能證明原舉發人確實者,仍可照率給獎(例如核對筆跡,或舉發人自行彌封住址姓名附於舉發書,並於領獎時核對其身分證件相符後再發給)。乙、口頭告密,應由該管機關主辦人員當場責令填具或代為填具告密書據,並責令簽押,以憑辦理,但無案可稽者,不發給獎金。丙、有舉發書而內容籠統情節不詳不合於密告條件,或未經主管批示者,不予受理,但如密告真確經查獲後,應由該管機關發給報告憑證交舉發人收執,憑以領獎,不能呈驗此證者,作為無效。丁、有舉發書而無法證明舉發人確實者,不發獎金。(臺灣省政府42/05/11府財一第3604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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