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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未依限申報未分配盈餘如經核定無稅額者免加徵滯報金怠報金
要旨
1未依限申報未分配盈餘如經核定無稅額者免加徵滯報金怠報金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已依同法第102條之3第2項規定補辦申報者;或逾所得稅法第102條之3第2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者,如經稽徵機關核定無應加徵之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1規定,應免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財政部88/11/15台財稅第8819582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