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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核發檢舉獎金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應優先適用
要旨
4核發檢舉獎金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應優先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核發檢舉人舉發獎金,「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應優先於所得稅法第103條第1項適用。說明:二、關於「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與所得稅法第103條第1項之適用順序問題:查「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係規定財務罰鍰處理及給獎分配事項,依上開條例第1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應優先於所得稅法第103條第1項適用。因此不論舉發漏稅罰或行為罰之違章案件,均應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核發舉發獎金。三、本部44台財參發第409號令所稱由於舉發人所舉發之案件因而查出之「其他漏稅案件」,不在給獎之列,其範圍應依個案情形認定之。茲舉例說明如次:(一)舉發甲公司逃漏稅,因此而查獲乙公司漏稅,對乙公司漏稅部分,不核發舉發獎金。(二)舉發甲公司虛報薪資費用漏稅,因而查獲其漏報利息收入。對利息收入漏報部分,不核發舉發獎金。(三)舉發甲公司有漏稅罰情事,因而查獲併有行為罰情事,對該行為罰部分,如係屬同一違章事實所牽涉之漏稅罰及行為罰,應核發舉發獎金。(財政部77/05/18台財稅第77055020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