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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核發檢舉獎金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應優先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05 月 18 日

要旨

4核發檢舉獎金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應優先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核發檢舉人舉發獎金,「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應優先於所得稅法第103條第1項適用。說明:二、關於「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與所得稅法第103條第1項之適用順序問題:查「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係規定財務罰鍰處理及給獎分配事項,依上開條例第1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應優先於所得稅法第103條第1項適用。因此不論舉發漏稅罰或行為罰之違章案件,均應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核發舉發獎金。三、本部44台財參發第409號令所稱由於舉發人所舉發之案件因而查出之「其他漏稅案件」,不在給獎之列,其範圍應依個案情形認定之。茲舉例說明如次:(一)舉發甲公司逃漏稅,因此而查獲乙公司漏稅,對乙公司漏稅部分,不核發舉發獎金。(二)舉發甲公司虛報薪資費用漏稅,因而查獲其漏報利息收入。對利息收入漏報部分,不核發舉發獎金。(三)舉發甲公司有漏稅罰情事,因而查獲併有行為罰情事,對該行為罰部分,如係屬同一違章事實所牽涉之漏稅罰及行為罰,應核發舉發獎金。(財政部77/05/18台財稅第77055020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核發檢舉獎金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應優先適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77 年 05 月 18 日發布,要旨:4核發檢舉獎金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應優先適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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