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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罰鍰之標的已失則無獎金可提

會議日期 56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5罰鍰之標的已失則無獎金可提

函釋全文

財務罰鍰之提獎,應以罰鍰為標的,受罰人未將罰鍰清繳,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是該項罰鍰之標的已失,自無獎金可提,原案舉發人及緝獲協助等機關,自不適用財務罰鍰處理辦法(編者註:現行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之規定,予以給獎。(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6/11/17財稅四第7962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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