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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罰鍰之標的已失則無獎金可提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56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5罰鍰之標的已失則無獎金可提

函釋全文

財務罰鍰之提獎,應以罰鍰為標的,受罰人未將罰鍰清繳,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是該項罰鍰之標的已失,自無獎金可提,原案舉發人及緝獲協助等機關,自不適用財務罰鍰處理辦法(編者註:現行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之規定,予以給獎。(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6/11/17財稅四第7962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罰鍰之標的已失則無獎金可提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56 年 11 月 17 日發布,要旨:5罰鍰之標的已失則無獎金可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