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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稽徵機關補徵所得稅款應行加計利息之利率標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2稽徵機關補徵所得稅款應行加計利息之利率標準

函釋全文

稽徵機關補徵所得稅稅款,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行加計利息之利率標準,應按各該稅款繳納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編者註:現為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準計算;以月利率或日利率計算者,應以該項利率分別按12個月或365日平均計算之。(財政部93/02/20台財稅字第093045044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附 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2稽徵機關補徵所得稅款應行加計利息之利率標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2 月 20 日發布,要旨:2稽徵機關補徵所得稅款應行加計利息之利率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