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稽徵機關補徵所得稅款應行加計利息之利率標準
要旨
2稽徵機關補徵所得稅款應行加計利息之利率標準
函釋全文
稽徵機關補徵所得稅稅款,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行加計利息之利率標準,應按各該稅款繳納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編者註:現為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準計算;以月利率或日利率計算者,應以該項利率分別按12個月或365日平均計算之。(財政部93/02/20台財稅字第093045044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附 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