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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無常設機構之新加坡企業在臺之遠期外匯交易所得可依協定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無常設機構之新加坡企業在臺之遠期外匯交易所得可依協定免稅

函釋全文

新加坡共和國之企業在我國進行遠期外匯交易,如該企業未於我國境內設有常設機構,其基於從事營業之避險目的所取得之遠期外匯交易所得,可適用中新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之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92/04/08台財稅字第092045163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附 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無常設機構之新加坡企業在臺之遠期外匯交易所得可依協定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4 月 08 日發布,要旨:無常設機構之新加坡企業在臺之遠期外匯交易所得可依協定免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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