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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無常設機構之新加坡企業在臺之遠期外匯交易所得可依協定免稅

會議日期 92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無常設機構之新加坡企業在臺之遠期外匯交易所得可依協定免稅

函釋全文

新加坡共和國之企業在我國進行遠期外匯交易,如該企業未於我國境內設有常設機構,其基於從事營業之避險目的所取得之遠期外匯交易所得,可適用中新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之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92/04/08台財稅字第092045163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附 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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