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新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第10條第2項股利納稅限額計算方式
要旨
中新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第10條第2項股利納稅限額計算方式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中新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第10條第2項股利納稅限額計算方式疑義。說明:二、計算方式如下:「公司結算申報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2×應納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股利納稅限額=用以分配股利之課稅所得額×40%。」所稱「應納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指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實際繳納稅額及以投資抵減抵繳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而依旨揭協定規定視同已納之稅額。三、上述「公司結算申報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係按用以分配股利之公司課稅所得額之「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計;「應納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依本部87年4月30日台財稅第871941343號函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計算應加徵10%(編者註:自107年度起稅率為5%)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應採「個別辨認」方式認定其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財政部105/11/25台財稅字第105000815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1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附 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