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地同時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適用原則
要旨
3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地同時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適用原則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銷售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1款規定之房屋、土地,其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訂定銷售契約,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同法第4條之5、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徵免所得稅者,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105/12/09台財稅字第105045986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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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