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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5支付價款證明如係以承擔出賣人之債務經查明屬實者不視為贈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六5支付價款證明如係以承擔出賣人之債務經查明屬實者不視為贈與

函釋全文

主旨:配偶或三親等(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二親等且不含配偶)以內親屬間發生財產買賣時,如買受人支付買價,係部分付予現金,部分承擔出賣人之債務時,其所承擔之債務,如經查明屬實,可視為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之規定,該承擔之債務額,即不視為贈與,而非適用同法第21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之規定;至其餘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之部分,仍應依同法第5條第6款前段規定課徵贈與稅。說明: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之規定,係指一般贈與案件,因其贈與行為,致受贈人須負負擔時,其負擔部分可自贈與額中扣除。而本案應視屬買賣案件,其買受人承擔出賣人之債務,即屬支付買價,如能查證屬實,即符合同法第5條第6款但書之規定,該承擔之債務額免予視為贈與課稅,僅就其餘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之部分,依法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8/05/25台財稅第3341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6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六5支付價款證明如係以承擔出賣人之債務經查明屬實者不視為贈與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05 月 2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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