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3地主利用他人押金建屋借其使用應就該押金計息課稅
要旨
五3地主利用他人押金建屋借其使用應就該押金計息課稅
函釋全文
某地主利用某機關提供之押金建築房屋,借與該機關使用,不另收取租金,於借用期滿,雙方將借用物及押金交還對方,該房屋出租人(地主)之所得,並非相當於押金數額價值之樓房,應無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之適用,仍應就該押金自給付之日起每年按當地銀錢業(編者註︰本法已改為銀行業)通行之1年期存款利率換算之租賃收入,課徵所得稅。(財政部60/05/31台財稅第3409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5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