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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3地主利用他人押金建屋借其使用應就該押金計息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0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五3地主利用他人押金建屋借其使用應就該押金計息課稅

函釋全文

某地主利用某機關提供之押金建築房屋,借與該機關使用,不另收取租金,於借用期滿,雙方將借用物及押金交還對方,該房屋出租人(地主)之所得,並非相當於押金數額價值之樓房,應無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之適用,仍應就該押金自給付之日起每年按當地銀錢業(編者註︰本法已改為銀行業)通行之1年期存款利率換算之租賃收入,課徵所得稅。(財政部60/05/31台財稅第3409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5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3地主利用他人押金建屋借其使用應就該押金計息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60 年 05 月 31 日發布,要旨:五3地主利用他人押金建屋借其使用應就該押金計息課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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