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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28個人出售房地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屬移轉該資產支付之費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七28個人出售房地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屬移轉該資產支付之費用

函釋全文

個人出售房地,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於依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所繳納房屋及土地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編者註:銷售房屋及土地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105年1月1日起停徵),因屬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得依財政部101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68250號令規定辦理。(財政部賦稅署103/08/28臺稅所得字第103001198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8 款類次:7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七28個人出售房地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屬移轉該資產支付之費用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