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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28個人出售房地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屬移轉該資產支付之費用

會議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七28個人出售房地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屬移轉該資產支付之費用

函釋全文

個人出售房地,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於依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所繳納房屋及土地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編者註:銷售房屋及土地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105年1月1日起停徵),因屬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得依財政部101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68250號令規定辦理。(財政部賦稅署103/08/28臺稅所得字第103001198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8 款類次:7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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