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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0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行政法人之捐贈得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營利事業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要旨
二40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行政法人之捐贈得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營利事業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36條第28則)(財政部107/06/20台財稅字第10700556910號令)(保險費)—第2目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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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40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