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傳銷事業支付個人參加人購貨達一定標準之獎金按銷貨折讓處理
要旨
傳銷事業支付個人參加人購貨達一定標準之獎金按銷貨折讓處理
函釋全文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因直接向該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獎勵金,該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銷售折讓處理,除由個人參加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供其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外,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並應依本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編者註:參閱所得稅法令彙編)規定,辦理個人參加人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申報,惟該項支付之獎勵金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再重複列報支出,否則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辦理。(財政部92/09/18台財稅字第092045377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4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