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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76所稱同時期及相當交易量之意義
要旨
一76所稱同時期及相當交易量之意義
函釋全文
本部82年2月26日台財稅第821478448號函說明二規定,未上市公司股票之時價,應參酌該股票同時期相當交易量之成交價格認定……。所稱「同時期」,指該股票交易日之前30日。又所稱「相當交易量」,以增減不逾該股票交易量50%為範圍。至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筆者,得以其平均數認定之。(財政部82/07/19台財稅第82149140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6 款類次:1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