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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81營利事業以外國貨幣為功能性貨幣並作為記帳貨幣之課稅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一81營利事業以外國貨幣為功能性貨幣並作為記帳貨幣之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1號「匯率變動之影響」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外幣換算」規定,以外國貨幣為功能性貨幣並作為記帳貨幣,其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將決算表折合新臺幣之匯率及匯率變動之兌換損益認定規定如下:一、以外國貨幣記帳之各項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按所得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如無,採現金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換算為新臺幣,據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二、以記帳貨幣以外之貨幣(含新臺幣)交易,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列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並依前點規定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申報。(財政部108/05/15台財稅字第107046809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81 款類次:1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81營利事業以外國貨幣為功能性貨幣並作為記帳貨幣之課稅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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