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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93出售汽車廢棄電瓶極板所冒煙灰應列為收入
要旨
一93出售汽車廢棄電瓶極板所冒煙灰應列為收入
函釋全文
處理汽車廢棄電瓶之極板所冒之煙灰,如因原無利用價值無法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列帳盤存,可就估計數字以備忘科目列帳,並於出售該項下腳時列為收入。(財政部66/12/15台財稅第384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3 款類次:1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