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93出售汽車廢棄電瓶極板所冒煙灰應列為收入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一93出售汽車廢棄電瓶極板所冒煙灰應列為收入

函釋全文

處理汽車廢棄電瓶之極板所冒之煙灰,如因原無利用價值無法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列帳盤存,可就估計數字以備忘科目列帳,並於出售該項下腳時列為收入。(財政部66/12/15台財稅第384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3 款類次:1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93出售汽車廢棄電瓶極板所冒煙灰應列為收入由財政部於民國 66 年 12 月 15 日發布,要旨:一93出售汽車廢棄電瓶極板所冒煙灰應列為收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