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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83漁船在他國領海內違法作業所付罰款得列為營業外損失
要旨
三83漁船在他國領海內違法作業所付罰款得列為營業外損失
函釋全文
我國漁船在烏拉圭領海內違法作業,被烏國海軍處罰集體罰款美金○○元,由各作業漁船及代理商分擔繳納之款項,可憑烏國海軍收據影本經貴局(編者註:現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證明分擔罰款金額,作為各該船主及代理商當年度營業外損失列支。(財政部67/11/02台財稅第3732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3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