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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83漁船在他國領海內違法作業所付罰款得列為營業外損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三83漁船在他國領海內違法作業所付罰款得列為營業外損失

函釋全文

我國漁船在烏拉圭領海內違法作業,被烏國海軍處罰集體罰款美金○○元,由各作業漁船及代理商分擔繳納之款項,可憑烏國海軍收據影本經貴局(編者註:現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證明分擔罰款金額,作為各該船主及代理商當年度營業外損失列支。(財政部67/11/02台財稅第3732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3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83漁船在他國領海內違法作業所付罰款得列為營業外損失由財政部於民國 67 年 11 月 02 日發布,要旨:三83漁船在他國領海內違法作業所付罰款得列為營業外損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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