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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受僱之商標登記代理人或投資業務代理人所得為執行業務所得
要旨
非受僱之商標登記代理人或投資業務代理人所得為執行業務所得
函釋全文
個人擔任辦理商標登記之代理人或投資業務之代理人,如係以代理申請為其業務之一種,而非受僱支領薪資者,則該項代理人之業務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1條及第14條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按所得稅法有關執行業務者之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64/04/02台財稅第3230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