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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產製廠商等申請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轉交消費者不屬銷貨折讓

會議日期 105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產製廠商等申請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轉交消費者不屬銷貨折讓

函釋全文

二、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產製廠商等營業人取得稽徵機關核退定額之貨物稅轉交與消費者,屬代收代付性質,無取具銷貨折讓單問題。(財政部105/07/21台財稅字第105005738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48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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