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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產製廠商等申請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轉交消費者不屬銷貨折讓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5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產製廠商等申請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轉交消費者不屬銷貨折讓

函釋全文

二、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產製廠商等營業人取得稽徵機關核退定額之貨物稅轉交與消費者,屬代收代付性質,無取具銷貨折讓單問題。(財政部105/07/21台財稅字第105005738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48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產製廠商等申請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轉交消費者不屬銷貨折讓由財政部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1 日發布,要旨:產製廠商等申請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轉交消費者不屬銷貨折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