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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無出租及供營業使用原則上憑稽徵機關內部資料審查核定
要旨
有無出租及供營業使用原則上憑稽徵機關內部資料審查核定
函釋全文
主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所稱「自用住宅之房屋」,係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說明:二、關於有無出租及供營業使用,原則上應依稽徵機關內部資料,如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之稅籍資料及租賃所得申報扣繳或調查之資料等,予以審查認定。(財政部76/04/24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