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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支付外國顧問公司費用所代繳之稅款不得以費用列帳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支付外國顧問公司費用所代繳之稅款不得以費用列帳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38條第2則)(財政部68/03/09台財稅第315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1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支付外國顧問公司費用所代繳之稅款不得以費用列帳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03 月 09 日發布,要旨:支付外國顧問公司費用所代繳之稅款不得以費用列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