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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運用不指定用途普通信託資金之利息收入所扣繳稅款屬受託人之稅捐費用
要旨
運用不指定用途普通信託資金之利息收入所扣繳稅款屬受託人之稅捐費用
函釋全文
貴行(甲銀行)以信託人不指定用途之普通信託資金購買短期商業本票,該短期票券利息之扣繳稅款,係屬貴行獲取該項利息應負擔之稅捐,而非對信託人之所得扣繳稅款。貴行於取得經扣繳稅款後之利息收益,另依法令規定分配與信託人之金額,係屬貴行給付信託人之信託收益。上項收益係信託人之所得,自應以信託人為主體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70/04/17台財稅第3305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5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