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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作社投資於國內非免稅合作社取得之收益免稅
要旨
合作社投資於國內非免稅合作社取得之收益免稅
函釋全文
合作社投資於國內其他非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待遇之合作社所取得之投資收益,准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以其80%(編者註:現行係全額免計)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財政部83/11/16台財稅第83161642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