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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易所短期票券之利息已分離課稅者免再計入券商所得但列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要旨
交易所短期票券之利息已分離課稅者免再計入券商所得但列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函釋全文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易所)運用證券商交割結算基金購買短期票券,所生之利息既已採分離課稅方式扣繳利息所得稅,且能分戶核算,其發還各證券商應得之利息,證券商得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編者註:現為第3項)規定,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該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額,核屬同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3款所稱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各證券商應於取得利息時,依據交易所開立之交割結算基金利息計算清單所記載之「屬於本期股東可扣抵稅額數」,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編者註:發票日98年12月31日以前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適用之)(財政部89/02/23台財稅第089045028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