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存續公司繳納消滅公司合併前之應納稅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要旨
存續公司繳納消滅公司合併前之應納稅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函釋全文
公司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依稅捐稽徵法第15條規定,繳納因合併而消滅公司合併前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財政部93/06/21台財稅字第093045317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