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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併消滅公司計算其股東之股利所得時有關稅額扣抵比率計算方式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合併消滅公司計算其股東之股利所得時有關稅額扣抵比率計算方式

函釋全文

主旨:合併消滅公司依財政部97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令等規定計算其股東之股利所得時,有關稅額扣抵比率計算疑義乙案。說明:二、合併消滅公司依本部93年9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函及97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令或97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660號令規定計算股東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時,應以合併基準日合併消滅公司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獲配股利淨額計算其可扣抵稅額,併同股利分配;其可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總數,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5第1項規定,不得超過合併基準日該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三、檢附釋例乙份。(99/04/02台財稅字第099000478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合併消滅公司計算其股東之股利所得時有關稅額扣抵比率計算方式由財政部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