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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扣繳義務人給付表演人酬勞扣繳稅款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扣繳義務人給付表演人酬勞扣繳稅款注意事項

函釋全文

一、本注意事項依據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等有關條文訂定。二、扣繳輔導:稽徵機關應定期邀請電影院、戲院、歌廳、附有歌唱演奏之餐飲業、夜總會及舉辦表演之主辦單位等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舉辦扣繳法令實務講習會或配合稅務懇談會,灌輸扣繳觀念,督促依法扣繳稅款。三、扣繳義務人應注意事項:(一)扣繳義務人給付表演人酬勞時,應自實際給付總額中扣取應納稅款,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款,填寫繳款書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表演人酬勞時,應自實際給付總額中扣取應納稅額,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檢驗。(二)扣繳義務人應於表演人表演前,將表演合約書影本報送稽徵機關備查。(三)合約書之內容,應就左列事項據實填載:1.表演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表演人應填載出生年月日)。2.酬勞係於何時給付及如何給付。3.表演場數,其場數以實際演出場數為準,如有增加表演場數時,其酬勞之計算方法。4.表演人數,應註明係配屬表演或共同表演及其酬金給付方式。5.明訂所得稅扣繳規定事宜及違約時明確之賠償條款。四、異常扣繳資料蒐集及通報:(一)合約所訂表演人酬勞與稽徵機關蒐集之資料比較顯然偏低時,得向其他表演地稽徵機關查詢該表演人在當地演出之酬勞資料然後核實認定。(二)如係營利事業與扣繳義務人訂約演出者,應由演出地稽徵機關將其收入資料及合約書通報該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作為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辦理扣繳檢查之參考。(三)該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應查明下列事項:1.營利事業設立日期、資本額、營業項目、股東名冊、負責人及其營業狀況暨其成立至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及核定結果。2.營利事業成立以後開始聘請表演人之年月,聘僱條件及給付薪資之方法。3.營利事業與歌廳簽訂合約之內容。4.營利事業安排表演人在演出前預收訂金或其他預收之金額及收款日期。5.營利事業安排表演人於演出期間之收入金額和給付表演人之金額。6.伴演人之酬勞之給付方式、給付所得額或按月支領薪資之金額。五、檢查方式:(一)一般檢查:1.扣繳義務人給付表演人酬勞之金額,應就其合約書暨帳載金額逐一核對是否一致,並查明是否按實際給付額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2.對國外來台表演節目者,應就其給付酬勞依照教育部國際文教處核定之金額及實際合約查核。(二)專案檢查:1.較具知名度之表演人其報酬較高且變動較大,公演時,應派員切實輔導扣繳義務人按實際給付額辦理報繳。2.經紀人出面與扣繳義務人簽訂表演合約書,應查明扣繳義務人有無給付經紀人佣金依法扣繳稅款。六、違章處理:(一)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者,應分別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四條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移送處罰。(二)扣繳義務人侵占已扣繳之稅款及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逃稅,應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暨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移送處罰。七、本注意事項自核定之日起實施。(財政部71/09/11台財稅第3680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9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扣繳義務人給付表演人酬勞扣繳稅款注意事項由財政部於民國 71 年 09 月 11 日發布,要旨:扣繳義務人給付表演人酬勞扣繳稅款注意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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