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隱名合夥人之盈餘分配應併於出名營業人計課
要旨
隱名合夥人之盈餘分配應併於出名營業人計課
函釋全文
民法第702條規定,隱名合夥人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又同法第704條第2項規定,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隱名合夥人依民法之規定,其出資財產權既移屬於出名營業人,且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是其投資於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所得應課之綜合所得稅,自應併於出名營業人計課。(財政部44台財稅發第701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