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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隱名合夥如檢約報備得依實際分配分別課稅

發文機關 財稅部發文日期 63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隱名合夥如檢約報備得依實際分配分別課稅

函釋全文

隱名合夥之營利事業,如出名營業人於簽訂契約後曾檢約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備者,其營業所生利益,准按實際分配情形,分別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仍應依照本部44台財稅發第7014號令釋,併入出名營業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財稅部63/09/04台財稅第3654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隱名合夥如檢約報備得依實際分配分別課稅由財稅部於民國 63 年 09 月 04 日發布,要旨:隱名合夥如檢約報備得依實際分配分別課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