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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隱名合夥如檢約報備得依實際分配分別課稅
要旨
隱名合夥如檢約報備得依實際分配分別課稅
函釋全文
隱名合夥之營利事業,如出名營業人於簽訂契約後曾檢約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備者,其營業所生利益,准按實際分配情形,分別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仍應依照本部44台財稅發第7014號令釋,併入出名營業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財稅部63/09/04台財稅第3654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