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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非屬提供或售與生產事業使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以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非屬提供或售與生產事業使用

函釋全文

依獎勵投資條例第23條之1第2項規定:「自中華民國66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登記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與生產事業使用,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提供生產事業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或售予生產事業使用所得之收入,免納所得稅。」(編者註: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1條修正為半數免稅)本案甲君係以其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與上揭法條規定「提供生產事業使用」或「售與生產事業」之情形有別,應不適用該條規定。(財政部69/07/03台財稅第3533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4 款類次:7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非屬提供或售與生產事業使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69 年 07 月 03 日發布,要旨:以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非屬提供或售與生產事業使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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