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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傳銷事業給付參加人之業績獎金或補助費屬銷售折讓不得再列報支出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傳銷事業給付參加人之業績獎金或補助費屬銷售折讓不得再列報支出

函釋全文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因直接向該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獎勵金,該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銷售折讓處理,除由個人參加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供其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外,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並應依本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規定,辦理個人參加人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申報,惟該項支付之獎勵金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再重複列報支出,否則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辦理。(財政部92/09/18台財稅字第0920453777號令)(銷貨價格)──查準第22條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則次:72 款類次:1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傳銷事業給付參加人之業績獎金或補助費屬銷售折讓不得再列報支出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傳銷事業給付參加人之業績獎金或補助費屬銷售折讓不得再列報支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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