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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發行新股之必要費用得列為資產攤銷或年度費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公司發行新股之必要費用得列為資產攤銷或年度費用

函釋全文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之必要費用支出,得列入資產項下分3年攤銷,亦得列為當年度費用。(財政部83/04/06台財稅第83158932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8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發行新股之必要費用得列為資產攤銷或年度費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4 月 06 日發布,要旨:公司發行新股之必要費用得列為資產攤銷或年度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