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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企業購入短期票券未到期即出售其收益及損失皆不認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7 月 23 日

要旨

企業購入短期票券未到期即出售其收益及損失皆不認列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購入短期票券,在未到期前出售發生之所得,依本部69年8月25日台財稅第37114號函規定,並不發生繳納所得稅問題,亦免予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在未到期前出售發生之損失,亦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時減除。(編者註:發票日在98年12月31日以前者適用。)(財政部87/07/23台財稅第87195480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9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企業購入短期票券未到期即出售其收益及損失皆不認列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7 月 23 日發布,要旨:企業購入短期票券未到期即出售其收益及損失皆不認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