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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企業購入短期票券未到期即出售其收益及損失皆不認列
要旨
企業購入短期票券未到期即出售其收益及損失皆不認列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購入短期票券,在未到期前出售發生之所得,依本部69年8月25日台財稅第37114號函規定,並不發生繳納所得稅問題,亦免予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在未到期前出售發生之損失,亦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時減除。(編者註:發票日在98年12月31日以前者適用。)(財政部87/07/23台財稅第87195480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9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