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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機關給付政務官退職酬勞金之扣繳作業方式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行政機關給付政務官退職酬勞金之扣繳作業方式

函釋全文

政務官退職,領取退職酬勞金於給付時,有關扣繳所得稅作業規定,請依行政院88年6月14日台88院人政秘字第230200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88/06/29台財稅第881924307號函)附件︰行政院88年6月14日台88院人政秘字第230200號函

一、依據本院人事行政局民國88年4月13日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結論及有關機關意見後規定如下:(一)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於計算其所得額時有關「退職服務年資」之內涵,依照財政部意見以「實際服務年資」為計算標準。(二)政務官退職,領取一次退職酬勞金時,如依所得稅法第14條計算後需要繳交所得稅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惟為避免因就源扣取稅款後,導致支領人優惠存款本金減少影響其權益,有關給付退職所得行政作業配合調整為於給付時,由支給機關先行去函通知支領人請於10日內依法先將應繳納之所得稅款交予支給機關,以便向稅捐機關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則由支給機關逕依所得稅法規定就源代扣取所得稅款後給付,為爭取時效,各支給機關承辦人應先行以電話聯繫說明,以兼顧法規及當事人權益。二、分期領取月退酬勞金者,如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達扣繳標準者,由各負責支給機關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就源代扣取稅款。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則次:45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機關給付政務官退職酬勞金之扣繳作業方式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行政機關給付政務官退職酬勞金之扣繳作業方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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