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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人員參加大專或訓練機構進修其補助費免稅之條件
要旨
公務人員參加大專或訓練機構進修其補助費免稅之條件
函釋全文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參加大專院校或訓練機構進修,如屬因業務需要經服務機關同意,並取具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者,其所領由政府給付之補助費,始得適用財政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釋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賦稅署83/11/01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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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0 款類次:8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