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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益團體未依報准計畫使用之結餘款應按所得發生年度課稅
要旨
公益團體未依報准計畫使用之結餘款應按所得發生年度課稅
函釋全文
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結餘款若有未依其報經核准之計畫使用者,稽徵機關應就全部結餘款依法核課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惟該結餘款中已依同標準第2條之1(編者註:現行第3條)第1項規定課徵所得稅部分應予扣除。(財政部90/01/10台財稅第089045846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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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50 款類次:13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