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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益團體未依報准計畫使用之結餘款應按所得發生年度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公益團體未依報准計畫使用之結餘款應按所得發生年度課稅

函釋全文

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結餘款若有未依其報經核准之計畫使用者,稽徵機關應就全部結餘款依法核課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惟該結餘款中已依同標準第2條之1(編者註:現行第3條)第1項規定課徵所得稅部分應予扣除。(財政部90/01/10台財稅第089045846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50 款類次:13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益團體未依報准計畫使用之結餘款應按所得發生年度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發布,要旨:公益團體未依報准計畫使用之結餘款應按所得發生年度課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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