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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軍公教人員互助會互助基金之孳息免稅

會議日期 54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軍公教人員互助會互助基金之孳息免稅

函釋全文

財政部54年2月25日台財稅發第01200號令:「政府機關學校所設立之員工互助委員會,既屬各該單位之內部組織,其參加互助會人員因發生事故,依規定所支領之互助金,其性質又與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各項保險給付相同,該互助會基金存款利息或孳息收入暨參加人員支領之互助金,准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及上開法條之規定辦理。」玆依照前項部令規定及本廳報部意見規定如下:(1)軍、公、教人員互助會或互助委員會,其互助基金之利息收入或以其他方式產生之孳息收入,得比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之規定,免徵所得稅,並免予扣繳。(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4/03/31財稅一第3937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18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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